腰椎间盘突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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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7 17:59:00

梁某,女,54岁,因反复腰痛于年4月19日被x医院收入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右肾移植术后、高血压病、子宫切除术后、××病*携带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同日MR诊断报告单意见显示:1、T11、T12椎体新发压缩性骨折。2、考虑T9、10椎体血管瘤。3、腰椎退行性变。4、L4/5椎间盘轻度向后突出。

20日晚,主治医生告知原告,患者梁某的腰椎间盘突出严重,须手术,并要求原告签署一系列文件。原告听从医生指示,签署了一系列文件。21日被告在为梁某做了“椎间盘镜下L4/5椎间盘髓核切除术”。由于被告医生诊疗错误且手术中操作不当,造成神经粘连,且被告医生在椎体骨折导致梁某术后疼痛不止。

被告医院。在此期间产生医疗费.65元。年4月27日,梁某转入x医院再次手术治疗。因被告医生的错误诊疗,造成梁某的病情复杂,导致该院医生均不敢接诊处理,直至年5月18日,梁某才被安排手术。

术后,梁某疼痛缓解,病情稳定,并于年5月24日出院。在此期间,共产生医疗费.43元。年6月8日,梁某再因胸部不适到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重症肺炎,并转入重症病房治疗。后因病情严重,梁某于年6月30日去世。

1、在x人民治疗期间,为抢救梁某,产生外购药费用共元,检测费用元,治疗费.4元。原告认为,被告医生手术过程进行麻醉明显违反操作规则,导致麻醉无效,在手术中又重复麻醉。

2、死者因身体有三处骨折,骨质疏松,高血压等情况,其是完全不适宜进行手术的,身体状况未满足手术的条件,

3、被告手术后未清理干净造成神经粘连,引起剧痛。

4、综上,被告因诊疗过程严重错误,且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梁某多次住院治疗,并终致梁某的死亡。

1、被告对患者的诊疗全过程,依照医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与常规要求实施诊疗救治,已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被告诊疗期间并无操作失误,也无造成患者新的不合理损伤。

2、在实施手术治疗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要求已履行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被告不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而且患方所称“手术操作不当、造成其神经粘连”说法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医疗科学依据。

3、术后右侧直腿抬高试验约70°。说明术后椎间盘突出神经压迫症状有一定改善;但由于患者自觉腰痛症状无明显改善,经过充分的医患沟通之后,患方确定办理医院进一步诊疗。患者出院时并无其他异常,不存在不合理的手术副损伤情况。

4、患者因为右肾移植术后,因病情需要长期口服抑制免疫及抗排斥反应药物,其发生卡氏肺孢子菌感染肺部引起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原有肾病的终末期结果尿*症,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与被告的诊疗、手术无因果关系。

1.医方x医院对被鉴定人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腰椎间盘突出症复发需再次手术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2.医方x医院对被鉴定人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在外院选择行胸腰椎成形术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判决,x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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