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5日,周某因反复腰痛、双下肢感觉麻木、医院就诊,某医院查MRI示:腰4-5椎间盘变性伴突出,继发椎管狭窄,收住周某入院。某医院于年6月17日对周某实施气管插管全身麻醉+局部浸润麻醉下行后路经椎间孔腰L4/5椎间盘切除椎管扩大减压椎间植骨融合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
术后第四天周某出现下肢无力感加重,医院,后经周某反复多次催促,某医院的相关医生仅是潦草告知周某家属可能系脊髓炎复发导致的,并多次推脱与本次手术治疗无关联。术后至今,周某一直无法下地行走,特别是右下肢根本无力,一直无好转迹象。
医院明确告知周某称入院时的症状就是腰椎间盘突出症导致的,声称该手术无任何风险,通过手术治疗达到完全可以行走的健康状态。现却发生术后无法行走的后果且导致周某可能留有终身残疾,周某根本无法接受现状,并对今后生活存在太多的难处,精神压力可想而知。
综上,医院对周某实施的手术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诊疗过错,直接忽略了周某曾经多医院治疗的情况,现周某会留有终身残疾,医院的诊疗过错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某医院对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计.09元。
医院就诊的诊疗经过没有意见。鉴定费用应根据责任比例来进行分摊。精神抚慰金只考虑两到三千。根据鉴定报告,某医院愿意在15-20%范围之内承担赔付责任。
被鉴定人周某,女,年出生,目前留有截瘫(双下肢肌力IV级),评定为八级残疾;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周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与周某双下肢截瘫(肌力4级)的损害后果系次要原因。
被鉴定人周某年、年曾先后两次因“视神经脊髓炎”在医院住院治疗(病案号为x),但医方采集病史不全面,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不到位,存在明显不足。院方直接行手术治疗,导致术后出现效果不理想的情况(患者经过麻醉、手术等创伤应激反应后,机体的免疫力进一步下降,也是发生急性脊髓炎的因素之一)。
认为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第四天出现双下肢肌力下降,继发脊髓炎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周某术后第四天出现下肢无力感加重,至今康复1年余仍未恢复正常。其目前双下肢肌力下降的损害后果只要为其自身疾病脊髓炎的发生、发展、自然转归所致。
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医院住院且病案号同一的情况下,未全面采集周某的病史,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不到位,而直接行手术治疗,是引发周某急性脊髓炎的因素之一;
医院的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风险、周某自身疾病脊髓炎等因素,医院对周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妥。
原告损失合计.73元。根据上述责任比例,医院承担损失.02元。鉴于周某八级伤残的事实,医院应支付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年2月1日判决,某医院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元。.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