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5日,原告以腰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处就诊。就诊前原告行走便利,年3月5日MRI报告显示腰显示3/4椎间盘突出,腰3/4水平椎管狭窄。DR报告显示骨盆未见明显骨关节病变、L3/4椎间隙变窄,提示椎间盘病变,腰椎生理曲度反弓。年3月7日,全麻后进行手术,术后出现双下肢麻木,右脚脚踝不能移动,双下肢不能行走,一直卧床。
年3月26日出院时医生告知,回家休养看情况,因在家病症仍未好转,年4月16日再次入院,院方知道其有过错,遂联系x医院周某某,术中钢钉、专家费、内固定融合器。这些费用均是院方支付的。术后没有任何改善,反而左脚的脚踝不能移动了,加重了病情。
年5月14日出院后,原告病情持续恶化,原告联系到x医院,在被告允许的情况下,原告当天到达x,在x进行了第三次手术,术前原告已经出现了腰椎间盘突出术后双下肢不全瘫,小腿肌肉萎缩。年5月22日全麻下行腰椎后路探减压,清创,植骨内固定等。
年6月4日出院,医院做高压氧辅助治疗,年6月5日,原医院就诊,按照高压氧治疗,年7月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上一直在被告处接受高压氧治疗直至年8月25日出院。出院仍然是便秘严重、双下肢麻木、双下肢肌肉萎缩,两脚不能行走借助残疾器具轮椅代步,生活不能自理。
原告目前的症状,系被告手术中触碰马尾神经,在术中存在重大过错。案件进入诉讼后双方共同委托了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被告过错度在70%左右,原告认为,该手术是常见手术,并不复杂,术中如果手术医生能细心操作,做好手术预判与风险评估,不至于触碰马尾神经,原告也不至于年仅40岁,就双足全肌瘫(肌力0级)。
现原告处于上有老下有小阶段,系全家的顶梁柱。目前不能下地走路,其病痛导致了整个家庭瘫痪。被告的过错应当按照80%认定。关于“三期”、后期治疗依赖、护理依赖均出具了意见。原告认为后期依赖程度,根据建议意见应当按照20年计算。后期,原告仍然需要继续治疗,产生费用另行起诉。
观点一:原告按照过错80%的比例计算赔偿费用没有依据,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建议院方过错参与度70%左右。答辩人认为,原告在答辩人处住院治疗期间,鉴于答辩人在诊疗能力范围内已经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宜再加重答辩人的过错比例,在70%以下即60%认定答辩人过错参与度为妥。
观点二:原告目前的症状,系被告手术中触碰马尾神经,在术中存在重大过错。案件进入诉讼后双方共同委托了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被告过错度在70%左右,原告认为,该手术是常见手术,并不复杂,术中如果手术医生能细心操作,做好手术预判与风险评估,不至于触碰马尾神经,原告也不至于年仅40岁,就双足全肌瘫(肌力0级)。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5元(其中,医疗费·86元、误工费·31元、医药费元、护理费·64元、住院伙食补助元、交通费元、住院期间住宿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合计·31元,按照过错80%计算)。定残后护理费20年元,上述合计.31元;二、原告保留后期治疗的起诉权。被告x省x县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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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燃律师,男,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学士学位。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安徽省刑事辩护团成员。安徽省贵池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成员。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办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大量劳动工伤案件、大量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债权债务案件、婚姻继承等民商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法学、管理学、保险等多学科的专业背景。长期致力于合同法(包括债务追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司法、担保法、房地产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婚姻继承法、劳动法等民商法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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