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因“腿、脚酸麻”于4月16医院诊断治疗,该院查体后给予了收住院治疗。
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诊断为:“1.椎间盘突出症;2.L3椎体向后滑脱;3.脑供血不足;4.眩晕症;5.L4/5、L5/S1后置神经根嵌压综合征”。
院方在未告知患者刘某目前可以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其他可替代的治疗方案,未供患者刘某选择的情况下,于4月18日在“静脉麻醉下行L4/5、L5/S1椎间盘射频消融+右侧L4、L5后置神经根嵌压松解术”。
术后,院方未及时注意到刘某的体位变动后呼吸道阻塞(舌后缀),便将刘某推回病房,随后刘某呼吸、心跳骤停,院方进行鼻腔、口腔输氧之后刘某一直未苏醒,院方告知:“系术后麻醉未消退的症状”。后刘某出现意识障碍进行性加重,癫痫抽搐,心力衰竭等症。刘某家属便催促要求提请上级专家会诊或及时转院治疗,而院方告知:“无妨,他们会抢救”。
一直延误至4月19日00:30左右,院方才同意转至他院急诊科,他院医院救治。4月19日05:00医院抢救治疗,入院经诊断后,予呼吸机辅助呼吸,促醒,保护重要脏器功能等治疗。刘某意识状态恢复不佳,市医院于4月30日行气管切开,逐渐予以脱机锻炼,后无明显缺氧征,于5月4日转康复科病区进行治疗。治疗至今,刘某均处于昏迷状态。
综上,刘某的家属觉得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以致于刘某身体损伤致昏迷状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院方赔偿医疗侵权致患者刘某身体受损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数百万元。
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书中示:医院为刘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病历记录不规范:医疗文书记录时间混乱,术后转运到病房抢救过程中医疗文书记录杂乱无章,自相矛盾,表现在:
手术室护士在《手术患者转交接单》记录中:4月18日17:39分患者意识清醒;
抢救记录中:于4月18日17:35术毕返病房时因舌根后缀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
4月18日10:20住院期间沟通记录中于17:35术毕返病房时因舌根后缀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
2、对刘某的病情知情告知不完善,未告知目前可以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其它可替代的治疗方案供患方选择。
3、丙泊酚麻醉复苏期间,未记录手术完毕时苏醒情况;当刘某体位变动后,未及时注意到呼吸道阻塞(舌后缀)的发生,且刘某自身患有脑供血不足和胜晕症的基础疾病,丙泊酚常见副作用呼吸抑制加重,出现了麻醉意外。
4、04月18日17:35当刘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呼之不应的麻醉意外后,抢救措施不力:04月18日17:38心肺复苏初步成功后,未及时行气管插管,建立有效的呼吸通道给机体供氧,至18:25才行气管插管。
上述过错主要是因:1)、防范麻醉意外的意识不强,且刘某自身患有脑供血不足和眩晕症的基础疾病,使“丙泊酚”常见副作用呼吸抑制加重,出现了麻醉意外;2)、麻醉意外发生后,抢救措施不力,呼吸抑制持续加重,导致刘某大脑及机体其它脏器缺氧缺血的发生,病情逐渐恶化,与患者现状“植物生存状态,完全护理依赖”的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案件处理
经法院审理,医院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且自愿赔偿原告除已支付的元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预防建议
在该案中,医院术前诊断不明,准备不充分便盲目实施高危手术,且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医院的治疗、护理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