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3月31日,原告韩某连(女,年2月28日出生)医院就医,经诊断为:1、腰3/4、腰4/5椎椎管狭窄症;2、腰椎间盘突出症。年4月10日,医院为原告行“腰3/4、腰4/5椎间盘摘除,椎管扩大减压,经椎弓根脊柱内固定术”,术后查体:双股四头肌肌力Ⅲ级,双足背伸肌力0级,双小腿皮肤感觉障碍。
年4月11日,被告医院为原告行“扩创+神经探查术”。年5月17日,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住院47天,支付医疗费.3元。年6月22日,原告到x区x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主要诊断为:腰椎椎管狭窄。于年8月1日出院,实际住院40天,支付医疗费.3元。
二、患方观点
二次手术后发现原告瘫痪,肌力下降,大小便失禁,腰部及下肢功能丧失,不能坐、不能站立和行走,医院护理。经过一段住院治疗仍无任何改善,医院的医生给介绍到x市x区x医院进行针灸,于年5月17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到x市x区x医院接受针灸月余仍没有改善。
现原告只能在家长期卧床,靠专人护理才能维持生命。被告的医生没有相关医嘱未尽到职责,护士没有检查,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在病历中多处虚假记载、伪造病历、隐瞒事实真相,存在严重过错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三、医方观点
原告于年3月31日住院,诊断为腰3、4、5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症,经术前风险告知,并经患者同意,于年4月10日行手术治疗,××所致,被告医院对原告的诊断、手术、护理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四、鉴定意见
1、医院在给韩某连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韩某连术后脊髓损伤及其后遗症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2、韩某连腰椎术后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构成五级伤残;3、韩某连本次神经损伤所需的护理期限评定至评残前一日,评残前护理人数为2人。
五、庭审意见
本院确定医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因被告医院在被告x保险公司投有医疗责任保险,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医院所承担的责任应由x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医院承担。
原告韩某连的合理合法损失,本院予以支持。①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票据为准。原告的医疗费为.6元。②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元(30元/日×87天)。③关于营养费,按照法律规定,每天为20元,原告主张至评残前一日一年期限营养费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④关于误工费,为元(元/年×天)。
⑤原告的护理费为元。⑥本院酌定原告在x治疗期间交通费为元,在北京鉴定期间交通费为元,原告的交通费共计元。⑦原告主张住宿费元。⑧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6元(.18元/年×20年×60%)。⑨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2元(.52元/年×5年×60%÷5人﹢.52元/年×5年×60%÷5人)。
⑩原告的鉴定费元,鉴定检查费.2元,共计.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辅助器具费元,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轮椅、坐便器、尿垫票据不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购买腰椎外固定矫形器元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78元,被告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即.89元,扣除精神抚慰金超出部分元、5%免赔率.44元,共计.44元由医院承担,被告人保财险x分公司承担.45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韩某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4元;被告x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韩某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